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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4.6 四级应急响应(蓝色)

  4.6.1 根据IV级预警机制,出现轻度干旱,启动IV级响应。

  4.6.2 四级响应行动

  (1) 省防办主任主持会商,根据会商结果报省防指主要领导批准后做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对旱情的监视和对抗旱工作的指导,并将情况上报省人民政府。

  (2)相关县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副总指挥主持会商,具体安排当地抗旱工作,并及时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

  (3)水文、气象部门加强相关地区的雨水墒情监测,做好旱情预测预报,并将情况及时报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4)各级防办做好旱情统计上报工作,密切注视旱情的发展趋势,县级抗旱服务组织做好各项抗旱服务工作,各级水管单位合理调配水源,积极开展抗旱浇地工作。

  4.7 应急响应结束

  当干旱灾害已得到缓解或基本解除,受灾地区的抗旱指挥部通过文件或媒体宣布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调查与评估

  5.1.1当发生预警级别的旱情,应急响应结束后,要对其造成的旱灾损失进行调查与评估。此项工作由省防办负责组织灾害发生地的市、县防办共同完成。

  5.1.2调查与评估工作主要从农业损失、影响农村和城镇饮水及工业生产等方面进行。

  5.1.3评估工作可吸收农业等有关部门参与,邀请部分专家参加。评估工作的具体流程是:灾区汇报,省、市、县联合核查,邀请专家综合评估,编写调查与评估报告。

  5.1.4对预案的实施所起的减灾效果进行评估,从直接减灾和间接效益两方面进行对比分析。同时,通过调查与评估不断完善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

  5.2 灾后救助

  5.2.1 干旱灾害发生后,灾区抗旱指挥部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根据救灾工作实际情况,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主动参与救灾指挥部的具体工作。

  5.2.2 民政部门负责灾民的生活救助,及时调配救灾经费和物资,组织安置好灾民临时生活。农业部门指导农业恢复的各种措施,调配种子、化肥等物资帮助灾区及时恢复生产。

6 保障措施

  6.1 资金保障

  (1)根据山西“十年九旱”、旱情频繁发生的规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抗旱工作的领导,将抗旱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根据当地财政收入增加幅度增加经费投入,保证抗旱工作的顺利进行。

  (2)当发生严重以上干旱时,地方各级政府应增加抗旱资金,应对各种紧急抗旱措施的费用支出。

  6.2 物资保障

  以县为单位,抗旱期间所需的流动机泵、燃油、输水管材、水泵、电机、运水工具、生物化学抗旱剂等物资,由县抗旱服务队统一储存保管,统一调配使用。根据抗旱工作的需要进行添置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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