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3各级抗旱组织指挥机构要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和干旱灾害统计队伍,随时掌握实时旱情灾情,并预测干旱发展趋势,根据不同干旱等级,提出相应对策。
3.2.4各级抗旱组织指挥机构要加强抗旱服务网络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以防范干旱灾害的发生和蔓延。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1.1 根据干旱预警的条件,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Ⅰ级(红色)特大干旱;Ⅱ级(橙色)严重干旱;Ⅲ级(黄色)中度干旱;Ⅳ级(蓝色)轻度干旱。
4.1.2 全省干旱预警等级识别首先由省防办根据各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农业旱情动态统计表(旬报)”(晋汛统1表)和山西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山西省气象局等单位提供的雨情、水情、墒情等信息进行识别、判定。
4.1.3主要依据全省作物和白地受旱面积和全省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同时结合降水量距平指标、河川径流量距平指标、指数,大中型水库蓄水量距平指标、典型站土壤墒情指标、指数等五项指标(指数)提出旱情等级初步意见。
4.1.4干旱预警等级的识别、判定工作应逐旬进行。遇有严重干旱或特大干旱情况出现,由省防指召集专门会议进行会商。
4.1.5 干旱预警的发布由省防指统一发布。I、II级干旱预警除以文件形式发布外,要在新华社、山西日报、山西电视台、山西人民广播电台等媒体上向全社会发布。I、II级旱情缓解为Ⅲ、IV级旱情或旱情解除时,在上述媒体上公布。
4.1.6 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包括跨行政区域)应当坚持统一调度、优化配置、总量控制、分级管理的原则,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合理安排工业、农业及生态用水。
4.2 干旱等级
4.2.1 特大干旱
(1)主要指标
全省作物和白地受旱面积3600万亩以上(其中严重受旱面积2500万亩以上), 全省农业旱情(受旱面积)指数1.5<Ia<4(水地因缺水无法播种和旱地因缺墒无法播种的面积以严重受旱面积计算)或因旱饮水困难人口达到500万人以上。
(2)辅助指标
①全省月平均降水量较历年同期偏少95%以上或季平均降水量较历年同期偏少80%以上。
②全省河川径流量较历年同期偏少80%以上或河川径流量距平评价指数1.5<IR<4。
③全省大中型水库蓄水量较历年同期偏少80%以上。
④全省综合土壤相对含水量低于30%或综合土壤墒情指数为1.5<IW<4。
⑤春秋两季连续无雨日数大于75天,夏季连续无雨日数大于60天。
4.2.2 严重干旱
(1)主要指标
全省作物和白地受旱面积2500万亩以上(其中严重受旱面积2000万亩以上),全省农业旱情(受旱面积)指数0.9<Ia<1.5(水地因缺水无法播种和旱地因缺墒无法播种的面积以严重受旱面积计算)或因旱饮水困难人口达到200万人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