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抗旱指挥部,在上级抗旱组织指挥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抗旱工作。市、县两级抗旱组织指挥机构和组成人员以及常设办公室,应依照省级指挥机构构成,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2.6 其他抗旱组织指挥机构
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河系管理机构,成立相应的抗旱组织指挥机构,负责本单位的抗旱工作。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1.1 气象、水文、农业信息
(1) 气象部门加强对干旱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测预报。水文部门加强雨情、水情、墒情的监测。农业部门针对不同季节,加强对当地的农情监测。气象、水文、农业部门及时将结果报送同级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和有关抗旱组织指挥机构。
(2)当发生严重干旱性天气时,根据省防指要求,气象、水文、农业部门进行联合会商和预报,对当前形势及发展趋势进行科学分析评估,及时报抗旱组织指挥机构,为抗旱组织指挥机构适时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3) 当预测预报将可能发生严重干旱灾害和损失时,当地抗旱组织指挥机构应提早预警,通知有关市县和单位做好相关抗旱救灾准备。
3.1.2 水利工程管理信息
(1) 水库工程信息
水库管理单位要加强对工程的管理,按制度要求按时将水库来水蓄水情况,及工程运行状况向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抗旱组织指挥机构报告。
(2)灌溉工程管理信息
水管单位要加强灌溉工程管理,当发生重特大干旱时,千方百计扩大灌溉面积。按时向上一级和同级抗旱组织指挥机构报告灌溉、工程运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3.1.3 旱情灾情信息
(1)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面积、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2)旱情发生后,各抗旱组织指挥机构要及时掌握旱情灾情动态,真实、准确、全面地向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我省旱情灾害发生的基本情况,对国民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加强对旱情、旱灾的评估和预测。
(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抗旱组织指挥机构要按照规定上报水情雨情变化、当地蓄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受旱情况。加强旱情监测,遇旱情急剧发展时应及时加报。
3.2 干旱预警
3.2.1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干旱预警分为四级:I级预警为特大干旱预警;II级预警为严重干旱预警;Ⅲ级预警为中度干旱预警;IV级预警为轻度干旱预警。
3.2.2各级抗旱组织指挥机构要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因地制宜采取预警防范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