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突发事件隐患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渝办发[2009]374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突发事件隐患是指容易引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危险源、危险状态、危险区域。为了规范突发事件隐患信息(以下简称隐患信息)的发布,向社会提供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隐患信息,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发生及其造成的危害,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隐患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公开便民;预防为主、防救结合;全面准确、及时高效;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
二、责任主体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是隐患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隐患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明确相应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本行业、本系统隐患信息发布工作。
三、隐患信息公开的范围、内容和预警级别
(一)公开范围。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暴雨、洪涝、干旱、高温、雷电、浓雾、冰雹、强降温、大雪等气象预警信息;地震预报信息;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隐患点信息;森林火灾易发区域、时期和农作物、林业有害生物以及其他自然变异可能造成的灾害等隐患信息。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民航、铁路、公路、水运等方面的安全隐患;煤矿、非煤矿山、建设工程、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器材、火灾等方面的安全隐患;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供电、供油、供气、给排水等方面的安全隐患;通信、信息网络以及重大生态环境破坏事故方面的安全隐患。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物和职业中毒、动物疫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隐患信息。
4.其他应该向社会公开的隐患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