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区市县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市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3.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4.市政府投资和以市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工程造价、工程管理和竣工决算。
5.市属国有企业、市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6.市政府管理的、市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银行和非银行类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7.市直部门、区市县政府管理和其他单位受市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8.根据审计署及省审计厅授权审计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及项目的运行情况。
9.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规定应由市审计局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接受委托对局级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市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省、市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市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市政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及企业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与区市县政府共同领导区市县审计机关。依法领导和监督区市县审计机关的业务,组织区市县审计机关实施特定项目的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纠正或责成纠正区市县审计机关违反国家、省、市规定做出的审计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管区市县审计机关负责人。
(十)组织审计市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依法通过适当方式组织审计市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境外资产、负债和损益。
(十一)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全市审计领域的应用,组织建设全市审计信息系统。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市审计局设14个内设机构:
办公室、法制处、财政审计处、经济责任审计处、行政政法审计处、教科文卫审计处、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处、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一处、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二处、企业审计处、社会保障审计处、金融审计处、外资运用审计处、人事处(机关党委)。
根据有关规定,设置纪检组、监察室(合署办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