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全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基准收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内容、培训成本和燃油价格变化等情况制定并定期发布,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在省定基准收费标准上下不超过10%的幅度内制定具体指导性收费标准。
全省机动车初学、增驾驾驶员培训项目及基准收费标准见附件一;全省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项目及基准收费标准见附件二。
第七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根据市、州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指导性收费标准确定本机构具体培训收费标准,并在学员报名处公布培训、考试发证等费用标准。
第八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可收取培训费、国家统编培训教材费,以及可代驾驶员考试机关收取考试、发证费和驾驶证数码照相费。
学员参加考试的住宿、场地训练等费用,根据学员的自愿,由服务单位按实际发生数和市州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员收取。
学员实际操作训练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由学员自愿购买。
上述费用应在学员报名时与之签订的《湖南省机动车驾驶培训合同》中明确。除上述收费外,不得向学员收取或代收其他任何名目的费用。收取上述费用应分别向学员提供各收费单位开具的合法收费票据。
驾驶员培训考试发证有关的其他收费项目及标准参见附件三。
第九条 市州价格主管部门应根据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制定学员参加考试的考场的住宿及考场道路出租服务费标准,考场道路出租服务费控制在每小时50元内。
第十条 学员在培训学时完成后,考试不合格需由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继续培训的,可按实际培训学时收取培训费。
第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属经营服务性收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不得增加或分解收费项目、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不得减少培训学时,降低培训质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禁止价格欺诈、恶性降价。在经营场地的醒目位置公示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文件依据以及代收费项目、代收费标准及其文件依据,标明培训内容、培训学时、服务承诺,接受学员和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