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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2.保证特殊教育队伍编制。按照相关编制标准,配齐、配足教师,确保特殊教育学校(机构)正常的教育教学需求。实行特殊教育校长和教师持证上岗制,主城区特殊教育教师学历要求本科或同等学历,区县(自治县)要达到大学专科或同等学历。特殊教育转岗和新任教师需进行为期半年的专业培训再上岗,转岗教师年龄不得超过40岁。
  3.提高特殊教育教职工待遇。在国家政策范围内,对特殊教育教职工待遇从优。在全市将承担随班就读教学与管理人员的工作列入教师绩效考核内容。在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等方面,加大对特殊教育教师的倾斜力度,积极改善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的生活水平。
  (四)加大特殊教育经费投入。
  坚持特殊教育经费以地方人民政府投入为主的原则,努力增加特殊教育经费;保证特殊教育必需的办学经费,确保特殊教育学校(机构)正常运转。
  1.努力改善特殊教育办学条件。加强特殊教育学校校舍建设,确保学校无危房和校园校舍的安全,努力达到普通中小学标准化学校要求;按照标准配备特殊教育专用设备,有条件的还要积极为特殊教育学校配备现代化的教学、康复设备和器材,满足残疾学生身心发展需要。加强对特殊教育学校图书馆(室)的建设,尤其要根据特殊教育需要配备有关图书、刊物。
  2.加快特殊教育的信息化进程。根据残疾儿童少年的特点配备信息教育技术设备,全面启动“校校通”工程,开通远程教育网络,加快特殊教育资源库建设,为残疾儿童少年提供优秀的教育教学内容,实现教育资源共享。
  三、保障体系
  (一)建立特殊教育目标责任制度。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制定特殊教育发展规划,在基本建设和办学经费方面对特殊教育给予积极支持,并落实特殊教育学校(班)教师的各种待遇。要充分利用儿童福利机构和综合性福利机构内的儿童教育训练场所,努力为残疾儿童少年提供良好的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民政部门、残联要共同负责,多渠道安排好残疾学生毕业后的就业工作。卫生部门负责做好残疾儿童少年的分类鉴定、康复治疗工作,配合教育部门做好招生鉴定工作。残联要把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作为帮助残疾人自强、自立的治本办法;要做好残疾儿童人数的调查统计工作,建立义务教育阶段未入学残疾儿童少年登记制度;实施贫困残疾学生和失学、辍学残疾学生救助;协调做好残疾考生参加高考的录取工作;开展盲文、聋人手语的研究、推广等,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共同促进特殊教育事业发展。
  (二)完善就读经费保障机制。残疾儿童在校学生生均财政预算内教育经费、生均公用经费按照不低于我市普通学生生均公用经费的5倍,特殊教育班和随班就读学生参照4倍标准执行。在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基础上,针对残疾学生的特殊需要,进一步提高残疾学生的补助水平。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残疾人职业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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