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渝办发[2009]359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局、市编办、市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意见
(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
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局、市编办、市残联)
为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和谐社会建设,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09]41号)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市特殊教育事业发展,为每一个残疾儿童和青少年提供更富于理解、尊重和关爱的教育服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
残疾人教育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市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
(一)完善特殊教育体系,实现特殊儿童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协调发展。在继续全面普及特殊儿童义务教育的同时,扩大特殊儿童接受1年以上学前教育规模;努力保障特殊教育在校学生至少接受1项职业技能教育,不断提高适龄“三残”(盲、聋、智残)儿童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率,不断扩大随班就读残疾学生继续接受高中阶段教育的比例和残疾青年接受各种形式的高等教育比例。
(二)整合特殊教育资源,建立和完善促进城乡特殊教育统筹发展的特殊教育服务体系。到2015年,建成以重庆市特殊教育中心为龙头,“三残”(盲、聋、智残)特殊教育体系完善,城乡特殊教育资源整合的特殊教育公共服务体系。重庆市特殊教育中心 (盲、聋、培智、康复等)的硬件建设力争达到全国同类学校先进水平;区县级特殊教育学校开设学前教育部和职业教育部,使其成为当地特殊教育的实验基地、资源中心、培训中心和教学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