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严厉打击查处各类烟花爆竹违法犯罪行为。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打击非法烟花爆竹工作,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从严查处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
1.加强生产、运输环节监管,坚决查堵非法运输烟花爆竹行为。安监部门要加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监管,督促生产企业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生产厂家只能将产品销售给合法的批发公司,严禁任何生产厂向无证、无照的单位和个人非法销售烟花爆竹产品;公安、交通等部门要组织执法力量,在进入我市的省市边界要道、高速公路出入口或服务区及进入主城区的主要交通路口,设立烟花爆竹安全检查站,采取定点检查与巡逻查控相结合的方式,加大进渝车辆及人员的盘查力度。对有《爆炸物品运输证》的,认真核查烟花爆竹运输车辆、人员资质和运输的品种、数量、路线、时间等,是否与运输证相符。梁平县、秀山县、万州区、荣昌县、綦江县、潼南县、合川区和主城各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公安、交通执法等部门,严格检查进入我市或主城区的货车、面包车、卡车等,对来自湖南、四川等省和梁平县的运输车辆要重点检查,禁止非法产品流入市场。
2.开展集中整治,严厉查处非法、伪劣、超标烟花爆竹。一是春节前,由安监部门牵头,公安、工商、供销等部门配合,组成综合执法组,对烟花爆竹批发、零售、储存、运输等环节开展不定期的抽查;临时销售网点开始进货后,综合执法组每周对临时销售网点检查不少于一次,并做好检查记录。对销售单位和零售网点采购、销售、储存非法、伪劣、超标烟花爆竹的,一经查处,安监部门要吊销其许可证件,工商等部门要对其违法经营行为予以罚款处理。凡有违法销售烟花爆竹行为被查处的,要记入企业信息系统,安监、工商部门3年内一律不再给予许可、登记。二是开展烟花爆竹集中整治。要加强对集贸市场、出租房屋、闲置的厂房、库房、养殖场等重点场所的清理排查,对无证、无照生产、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安监、工商部门要坚决予以查处取缔,没收其非法烟花爆竹产品,行为人构成违反《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公安机关要依法予以处罚。全市各级公安机关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执法工作,依法查处、打击暴力抗法行为。同时,要加强街头、车站、码头的巡逻查控力度,及时发现、查处非法销售、兜售和携带烟花爆竹的行为,确保非法产品不流入市民手中。对各部门查处收缴的非法烟花爆竹产品,交由公安机关统一组织销毁,不得再流入社会。三是积极受理各类举报线索。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燃放办要公布举报电话,积极受理人民群众举报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并现场督办有关部门及时进行核查和查处。经查证属实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人予以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