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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2010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第三阶段:广泛宣传(2010年1月下旬至2月中旬)
  围绕“依法、文明、安全燃放”主题,加大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上宣传和入户宣传力度,强化社区、村(居)民和单位内部人员的宣传教育,让烟花爆竹安全燃放常识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第四阶段:安全守护(2010年2月中旬至2月底)
  2010年2月13日(农历十二月三十日)至2月 28日(农历正月十五日),每日上午7时至次日凌晨1时,为允许在限制燃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时间。全市各地应加强此时段燃放秩序的维护,建立禁放点行业主管部门、守护责任单位、周边协防力量联动机制,落实守护责任。
  第五阶段:工作总结(2010年3月)
  全市各地和有关部门认真总结2010年春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四、工作措施
  (一)严格“四定”和“六统一”要求,加强销售监管。
  按照“四定”(定销售点、定时间、定品种、定区域)和“六统一”(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布点、统一价格、统一标识、统一规范)的要求,切实做好销售环节安全监管工作。
  1.销售网点设置。按照“严格条件,保障安全;合理规划、方便群众;总量控制、规范经营”的原则,2010年主城区烟花爆竹临时销售点总量控制在1420个,由供销部门提出选点方案,于2010年1月10日前报送所在地安监部门审批。
  2.销售许可证发放。市安监局、市工商局要在提高安全标准、严格许可条件的同时,为经营者提供方便、简化程序,于2010年1月15日前完成销售网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销售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的核发工作。对主城区临时销售点经营户,除按统一规定收取安全风险抵押金、安全保险费外,免收其他办证费。
  3.允许销售燃放的品种。2010年春节期间允许在我市限制燃放区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为:C级和D级产品中的喷花类、线香类、旋转类、造型玩具类、升空类、爆竹类、组合烟花类、小礼花类等共8大类。限制燃放区严禁销售和燃放A级、B级烟花爆竹产品以及C级、D级中烟雾类、摩擦类、升空类中的火箭、旋转烟花、造型玩具类中的枪型烟花。严禁销售和燃放礼花弹、扇形、V型、W型、 Z型、S型等特殊造型以及燃放中呈现垂柳、雷、金属漂浮物效果的组合烟花产品。
  在我市农村常年燃放区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为:B、C、D级烟花爆竹产品,其产品规格、药量、引燃时间以及包装标志等技术指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燃放区严禁销售、燃放A级各类别烟花爆竹产品,特别是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燃放礼花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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