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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2010年立法计划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2010年立法计划的通知
(辽政办发〔2010〕6号)


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人民政府2010年立法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0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最后一年,也是谋划“十二五”发展、加速辽宁全面振兴的关键之年。做好今年的政府立法工作,对于实现我省科学发展、创新发展、和谐发展的新突破,为“十二五”更好更快发展打下良好基础,实现辽宁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指导思想
  2010年省政府立法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党的十七大关于“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的中心工作,在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社会事业发展、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与社会和谐稳定、提高政府工作效能等方面开展立法工作。坚持立、改、废相结合,突出地方特色,强化立法的针对性、实用性、创新性,改善立法工作机制,提高制度建设水平,为实现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构建和谐辽宁,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制保障。
  二、基本要求
  (一)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政府立法工作。要切实体现“以人为本,立法为民”,把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作为政府立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决制止通过立法强化部门不当利益的倾向。要树立大局意识,通过立法引导、规范、保障、促进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
  (二)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增强政府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要推行社会公众参与立法,扩大立法征求意见范围,完善立法征求意见方式,健全立法听证制度、委托专家起草和论证制度,继续开展立法成本效益分析,做好立法后评估工作。要充分尊重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和制度建设的内在规律,正确处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正确处理法的相对稳定性与改革发展前瞻性的关系,正确处理政府与公民、企业、市场和社会的关系,转变政府管理职能,侧重社会公共服务,防止将已不适应科学发展需要的旧体制和管理方式以法的形式固定下来。
  (三)严格落实立法计划,确保立法计划按时限、高质量完成。承担法规、规章草案起草任务的各部门是落实立法计划的责任主体,要着眼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优质高效地完成调研、论证、起草等立法前期工作。部门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在人员、经费等方面给予保障,主管领导要亲自抓落实,亲自审查,保证计划完成项目在规定时限内送审。各市和省直有关部门对法规、规章草案征求意见稿要认真组织研究,并由法制工作机构统一处理,经主管领导审签,及时回复意见。对纳入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的法规项目,省政府法制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与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以及省人大常委会有关机构的联系和沟通,做好与审议法规议案相关的工作。对列入《辽宁省人民政府2010年立法计划》项目的起草、论证工作,省政府法制办要加强指导、督办和组织协调,依法履行审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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