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贵州省物价局、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农村道路客运价格及客运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贵州省物价局、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农村道路客运价格及客运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黔价费〔2010〕1号)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物价局、交通局:

  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交运发〔2009〕275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村客运的意见》(黔府发〔2008〕3号)文件精神,满足农村群众安全、经济、便捷出行,省有关部门及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扶持农村道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对农村道路客运实行低票价政策,认真落实国家相关税费优惠和政府补贴政策。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加强农村道路客运价格及客运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农村道路客运价格管理

  农村道路客运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分级管理。省物价局、省交通运输厅制定全省农村道路客运运价水平;市(州、地)物价、交通运输部门核定跨县(市、区)的农村道路客运班线票价;县(市、区)物价、交通运输部门核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道路客运班线票价,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跨省(市、区)和跨市(州、地)的农村道路客运班线票价由班线起点、终点的市(州、地)物价、交通运输部门协商核定并分别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同一班线票价应当一致。

  农村道路客运车辆不区分车型和类型等级,运价统一为0.24元/人·公里。现行实际执行票价高于此标准的地方,要采取有力措施逐步降低票价水平。

  农村道路客运票价=运价(含2%的旅客身体伤害赔偿责任保障金)×旅客计费里程(营运线路公路里程+城镇市区里程)+旅客站务费+车辆通行费。

  车辆通行费=单车单程过桥过路费总额/〔座位数×实载率(按60%计算)〕。

  按照管理权限,运管机构根据营运里程、路况、实载率等情况组织对所属班线的客运票价进行测算,提出具体票价方案报同级物价、交通运输部门审核,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部分班线因路况差、里程短或实载率低等因素造成运输成本过高、经营确实困难的,可将运价适当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为20%。当运价上浮幅度超过20%,须报上一级物价、交通运输部门批准,确保农村道路客运市场稳定。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