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9〕155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州省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贵州省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2号)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09〕7号),设立省能源局(副厅级),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
一、职责调整
将原省煤炭管理局的职责与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有关能源行业的管理职责整合划入省能源局:
(一)将原省煤炭管理局的职责全部划入。
(二)将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能源管理职责划入:拟订能源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提出相关体制改革建议;实施对石油、天然气、煤炭、煤层气、电力等能源的行业管理;提出发展新能源和能源行业节能的政策措施;开展省内外能源合作交流。
(三)将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的能源行业监督管理职责划入:拟订能源行业节能规划和实施办法并进行监督管理工作职责;组织拟订电力(含水电)、煤炭行业和地方电网的发展规划;协调电力和煤炭发展,拟订促进电力和煤炭发展的政策措施。
(四)将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石油储备和散装水泥行业监督管理工作职责划入。
(五)将省人民政府节能办能源行业节能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划入。
(六)加强对能源问题的前瞻性、综合性、战略性研究,拟订能源发展规划、重大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提高能源安全的保障能力。
二、主要职责
(一)提出能源发展战略的建议,拟订能源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起草有关能源法规和规章草案,协调解决能源发展和体制改革中的重大问题,拟订有关改革方案。
(二)负责电力(含水电、火电、核电)、煤炭(煤层气、煤化工及煤炭加工转化为清洁能源产品)、新能源(风能、光能、生物质能)、石油、天然气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的行业管理;组织拟订能源行业标准,监测能源发展情况,衔接能源生产建设和供需平衡,指导协调农村能源发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