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健全职业技能培训制度
1.鼓励具有资质的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企业依法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在职技能提升培训、农民工在岗培训和创业培训;鼓励劳动者参加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鼓励未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巩固和完善初级职业技能培训,切实加大中、高级职业技能培训力度。
2.继续实施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符合条件的职业培训机构,对本市的失业人员、农村富余劳动者、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返乡农民工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后,获得《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为初级每人不高于500元,中、高级按《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改进职业技能培训增强培训实效提升城乡劳动者就业层次意见的通知》(成办发〔2009〕34号)有关规定执行;符合条件的企业对职工开展的技能提升培训,按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人数以每人200元标准给予企业补贴。符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条件的人员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补贴。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人员按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中级1000元、高级2000元给予一次性补贴。
3.继续实施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本市就业困难人员、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和大企业、大集团对职工开展的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对初次参加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每人160元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十)实施失业救助
1.对本市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的,按其缴纳医疗保险费的统筹基金部分给予医疗保险补贴。
2.对本市参加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并足额缴费,采取部分职工停工、歇工、协商减薪等措施稳定职工队伍,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企业,经参保关系所在地的困难企业审定联席会议审批同意后,给予一次性岗位补贴,其补贴标准按当地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确定。
(十一)加大就业资金投入
区(市)县政府要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加大资金投入,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城乡充分就业工作。将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资金作为就业专项资金的组成部分单独安排、单独核算、单独管理,不得与其他就业专项资金互相调剂使用。同时加大对就业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力度,规范资金的使用管理。市财政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将根据区(市)县的就业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情况,给予转移支付补助。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和市残联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