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扶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
1.继续实施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各类企业当年新招用具有本市户籍的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单位为其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的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按签订劳动合同情况第一年每人1000元、第二年每人2000元、第三年每人3000元标准给予岗位补贴。
2.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置具有本市户籍的就业困难人员和街道(乡镇)、社区(村)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参加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并足额缴费的,按单位为其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的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的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00%。
3.对本市户籍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按其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费的70%。
4.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除对首次申报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外,其他人员不超过3年。
(六)实行创业补贴
鼓励本市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和就业困难人员在本市辖区内自主创业,创业人员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3个月后,按有关规定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
(七)完善青年职业见习制度
对本市有就业愿望,登记失业的普通高校、中职学校毕业生实行3-6个月青年职业见习,见习期间的生活补助,按《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创业就业的意见》(成委发〔2009〕19号)有关规定执行。每个学员只能享受一次职业见习期间的生活补贴。对经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批准的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职业见习基地,属第二产业的按见习学员每人每月300元给予职业见习基地补贴;其他按每人每月100元给予补贴。见习单位要为见习学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八)完善职业介绍补贴政策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及经各级劳动保障、人事部门批准成立和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举办的职业介绍机构,对本市登记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进行免费职业介绍并实现就业的,给予每人200元职业介绍补贴,未成功的给予每人20元建档补贴。符合免费职业介绍的人员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不得重复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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