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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城乡充分就业工作的通知

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城乡充分就业工作的通知
(成委发〔2009〕26号)


各区(市)县委和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实施更加积极的统筹城乡就业政策,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09〕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促进城乡充分就业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提升就业层次

  (一)延长持证人员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期限

  对2008年底前审批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期限未到的继续执行,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其中在2009年内享受期满的,可将其享受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其补贴标准按原政策规定执行。持《四川省地震灾区就业援助优惠证》的人员享受的地震灾区就业援助政策延续到2009年底。

  (二)继续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对本市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在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登记失业人员创办的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有关残疾人就业优惠条件的,可以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优惠政策。

  (三)继续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

  对本市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行业外)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本《通知》实施前按规定核准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未到期的人员、企业,在剩余期限内,按原政策执行。

  (四)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

  将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覆盖到本市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城乡劳动者,个人贷款最高不超过5万元;失业人员合伙办小企业,可根据失业人员的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用本市城镇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等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以上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小额担保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的贷款,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对经办银行贴息。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由市和区(市)县财政安排,同时,每年安排适当比例资金用于建立和完善担保基金的持续补充机制和贷款奖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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