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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文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优秀文艺作品创作奖励办法》的通知(2010修订)

宁波市文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优秀文艺作品创作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文联、财政局,各企业文联,市各文艺家协会:

  为了进一步推动精品战略,完善评奖机制,更好地推进文艺创作的繁荣,市文联和市财政局共同研究修订了《宁波市优秀文艺作品创作奖励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原《宁波市优秀文艺作品创作奖励办法》停止执行。

  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为了更好地贯彻党的文艺方针,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主动适应宁波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推动宁波文化大市建设,进一步繁荣我市文艺事业,激励全市广大文艺工作者积极投身文艺创作,不断出精品,出人才,为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作出贡献。特制订《宁波市优秀文艺作品创作奖励办法》。

  一、评奖原则和名称

  1、原则: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用科学发展观统领文艺工作,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党的“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突出思想性、艺术性和观赏性统一的标准,努力体现文艺作品的导向性、专业性和科学性。

  2、名称:宁波市优秀文艺作品创作奖

  二、评选范围和期限

  1、评奖作者范围:凡户籍在大市范围内,或长期(五年以上)在本市工作的市级文艺家协会会员创作的优秀文艺作品均可参加评奖。

  2、评奖作品门类:文学、戏剧、美术、书法、摄影、音乐、舞蹈、曲艺、民间文艺、电视、电影等。

  3、评奖作品期限和范围:评奖每两年举行一届。评奖作品期限为上年1月1日至次年12月31日。凡此期间在公开发行报刊上发表、出版部门正式出版的作品、专业艺术团体演出的剧本,市级以上宣传、文联、文广部门或各文艺家协会举办的艺术展览中展出,电台或电视台播映,或在省级获奖的优秀文艺作品(包括翻译作品和文艺评论)。省级获奖作品是指在省文联、文化、广电、作协和省级各文艺家协会主办的文艺性评奖中获奖的作品。本市作者创作的已获市委宣传部奖励的国家级获奖优秀文艺作品,可授予特别荣誉奖,推荐时不受名额限制。本办法只对各艺术门类原创作品评奖,不包括表演、摄制作艺术类作品。已获省、市“五个一工程”奖和市级有关部门奖项的不再重复评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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