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指导协调招标投标工作。
(二十四)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
组织拟订国民经济动员规划、计划;研究国民经济动员与国民经济、国防建设的关系,协调相关重大问题;组织拟订全省国民经济平战转换能力建设规划并协调实施;承担省国防动员委员会经济动员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十五)人事处。
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干部队伍建设等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以及目标绩效管理工作。设置机关党委办公室。
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 省纪委派驻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纪检组、省监察厅派驻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室。行政编制5名。其中,纪检组长1名、纪检组副组长(监察室主任)1名。
四、人员编制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130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4名(不含兼任省能源局局长职数)、总经济师1名、机关党委书记1名,处级领导职数39名。
机关工勤人员编制20名,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撤销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机关服务中心。
五、其他事项
(一)管理省能源局。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省能源局的职责关系:(1)省能源局拟订的能源发展战略、重大规划、产业政策和实施办法以及提出的能源体制改革建议,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定或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2)省能源局按规定权限核准、审核国家及省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能源项目,其中重大项目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或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中央或省财政性能源建设资金投资,由省能源局提出安排建议意见,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人民政府或国家改革和改革委员会审定下达。(3)省能源局提出调整能源产品价格的建议,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或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调整涉及能源产品的价格,应征求省能源局的意见。
(二)保留省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开展对重大建设项目的稽察;跟踪检查相关行业和地方执行国家以及省投资政策和规定的情况;开展对中央和省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安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违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