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9〕170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2号)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09〕7号),设立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和具体审批事项,进一步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对经济活动的调节作用。
(三)进一步加强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指导和综合协调,抓好区域经济调节。拟订并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搞好国民经济综合平衡,维护经济安全;加强经济运行监测,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加强投资管理,调控全社会投资总规模;做好价格总水平的调控;加强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增强扩大开放条件下经济协调发展的能力;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推动缩小地区发展差距;推进参与国内区域合作;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统筹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协调推进专项经济体制改革。
(四)将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能源行业管理有关职责划给省能源局。具体包括:拟订能源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提出相关体制改革建议;实施对煤炭、电力等能源的管理;提出发展新能源和能源行业节能的政策措施;开展能源合作。
(五)将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节约能源综合协调和原省环境保护局承担的污染减排综合协调职责划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节能减排的综合协调和全社会公共节能工作。
(六)承担拟订应对气候变化对策研究、规划和政策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