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9〕172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州省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贵州省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2号)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09〕7号),设立省商务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进出口企业经营资格备案职责下放给市(州、地)人民政府。
(三)将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审批和监督检查等职责划入省商务厅。
(四)将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商务贸易和口岸管理职责划入省商务厅。
(五)将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整顿规范市场秩序、成品油及散装水泥流通、12312商务举报投诉、典当等商务贸易管理职责划入省商务厅。
(六)将原省招商局招商引资、投资服务等相关职责划入省商务厅。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国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和外商投资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相关法规草案,拟订相关政策和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研究区域经济合作、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趋势和流通体制改革并提出建议。
(二)推进全省流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流通企业改革、商贸服务业和社区商业发展,提出促进商贸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建议;推动流通标准化和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
(三)拟订全省国内贸易发展规划,促进城乡市场发展;提出引导国内外资金投向市场体系建设的建议;指导大宗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商业体系建设工作;推进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