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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实施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实施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财资产〔2010〕4号)


省级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全面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推进资产管理信息化,实现对资产的动态监管,根据财政部第35、36号令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09〕97号)、《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78号)等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实施“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是“金财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建立国有资产动态管理信息平台,可全面掌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信息,实现资产从入口、使用到出口各个环节的动态管理。该系统的实施是实现资产管理动态化、预算编制精细化的重要举措,是编制年度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的重要支撑,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管理成本、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的有机结合,有利于进一步创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手段,提高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化水平。

  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工作涉及部门、单位多,工作难度大。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实施工作,加强领导,统一组织,认真做好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施的各项衔接工作,为系统有效应用提供保障。各单位资产、财务管理人员和信息技术人员要密切配合,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确保在规定时间内顺利完成系统的实施工作。

  二、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施的具体要求

  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由省财政厅统一开发、统一部署,采用B/S架构,各单位通过浏览器登陆使用本系统(登陆地址:http://220.191.246.158:9080/admin/index.jsp,用户名:请电话咨询技术人员)。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以资产动态数据库为基础,结合规范的资产管理工作流程,功能涵盖资产配置、使用、处置、收益、清查、统计等各项管理内容,能够满足财政、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三个层次资产管理的需求。

  本着节约高效的原则,对目前尚未使用资产管理软件的行政事业单位,要求统一使用本系统。对已有其他资产管理软件且本系统不能满足其个性化需求的行政事业单位,经省财政厅同意允许继续使用原有资产管理软件,但须按照省财政厅公开的系统数据接口规范,做好原有软件与本系统的对接和数据转换工作,实现数据的及时更新。行政事业单位如需要对系统功能进行调整、修改和扩充的,原则上应将需求逐级上报,省财政厅将根据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应用情况和业务发展需要,统一进行维护和升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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