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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畜禽产品药物残留监督办法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212号)


哈尔滨市畜禽产品药物残留监督办法

  《哈尔滨市畜禽产品药物残留监督办法》,已经2009年12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效廉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哈尔滨市畜禽产品药物残留监督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畜禽产品药物残留的监督,保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畜禽产品药物残留的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畜禽,包括家畜家禽以及依法养殖的野生动物。

  本办法所称畜禽产品,是指用于加工成食品的畜禽的活体、胴体、肉、脏器、脂、骨、皮、头、蹄、蛋、生乳、血液等。

  本办法所称畜禽产品药物残留,是指畜禽产品中含有药物或者其代谢产物以及其他化合物等。

  第四条 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办法,负责本市畜禽产品药物残留监督工作,可以委托市兽药监察检测机构负责本市畜禽产品药物残留的日常监督工作。
  区、县(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畜禽产品药物残留的监督工作。
  商务、质量技术监督、工商、食品药品监督、卫生、财政、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畜禽产品药物残留的有关监督工作。

  第五条 畜牧兽医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畜禽产品药物残留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发生畜禽产品药物残留突发事件时,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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