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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统计局关于布置2009年统计年报和2010年定期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4)“亿元以上商品交易市场成交情况”(E104表),取消“市场管理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个体经营户租用摊位数”;增加12位的“区划代码”。

  (5)“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连锁经营情况”(E105-1表),拆分为“批发和零售业连锁经营情况”(E105-1表)和“住宿和餐饮业连锁经营情况”(E106-1表),并调整部分指标,报送时间为3月15日前。

  (6)“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连锁门店及配送中心分布情况”(E105-2表),拆分为“批发和零售业连锁门店及配送中心分布情况”(E105-2表)、“住宿和餐饮业连锁门店及配送中心分布情况”(E106-2表),报送时间为3月15日前。

  (7)增加“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个体经营户基本情况”(E107表),统计范围为辖区内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个体经营户,报送时间为3月15日前,由市统计局核转上报,报送方式为电子邮件。

  (8)“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样本单位基本情况表”(E108表),所在地分组调整为“城区、镇区、乡村”,增加“商品销售额(限批发和零售业单位填报)”、“营业额(限住宿和餐饮业单位填报)”。

  (9)取消“限额以上餐饮业企业能源消费情况”(E110表)。

  (10)“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商品销售、库存情况”(E202-1表),表名改为“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商品销售和库存额”;统计范围调整为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法人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以及非批发和零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产业活动单位;取消“本表所包括本区产业活动单位数(个)”和“批发额”指标,增加“销售额”、“期末库存额”的上年同期数。

  (11)“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经营情况”(E202-2表),统计范围调整为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法人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以及非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取消“本表所包括本区产业活动单位数(个)”。

  (12)“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样本单位调查表”(E202-3表),拆分为“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业样本单位调查表”(E202-3表)和“限额以下住宿业和餐饮业样本单位调查表”(E202-4表),调整部分指标。

  (13)“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样本单位调查台帐”(E202-3B表),拆分为“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业样本单位调查台帐”(E202-3B表)和“限额以下住宿业和餐饮业样本单位调查台帐”(E202-4B表),调整部分指标。

  (14)“重点批零住餐企业主要经济指标”(E203表),拆分为“重点批发和零售业企业主要经济指标”(E203-1表)和“重点住宿和餐饮业企业主要经济指标”(E203-2表)。

  (15)取消“其他行业消费品零售额”(E204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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