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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统计局关于布置2009年统计年报和2010年定期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二)执行新的城乡划分标准。年报按照《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暂行规定》,将“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E404表)内的“市、县、县以下”统计分组修订为“城镇(其中:城区)、乡村”;将“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样本单位基本情况”(E108表)内的“市区、县城关镇、县以下”分组修订为“城区、镇区、乡村”(由统计机构填报);取消“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连锁经营情况”(E105-1表)中的“市、县及县以下”分组。

  (三)将全面报表统计范围扩大到统计上达到规模标准的个体经营户。年报将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全面统计范围扩大到统计上达到规模标准的个体经营户,其规模标准参照《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统计限额标准》执行。相应增加“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个体经营户基本情况”(E107表),由辖区内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个体经营户填报。在业务表中,限额以上个体经营户只填报商品流转经营情况表,即“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商品购进、销售和库存总额”(E102-1表)、“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经营情况”(E102-2表)、“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商品销售和库存额”(E202-1表)和“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经营情况”(E202-2表),不填报财务状况表。

  (四)调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统计范围。2010定报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统计范围调整为全部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法人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以及非批发和零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产业活动单位、非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取消“非同业法人附营的限额以下产业活动单位”和“其他”两部分。相应取消“其他行业消费品零售额”(E204表),并将限额以下抽样调查的总体范围由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法人企业、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调整为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法人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即剔除了非批发和零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批发和零售业产业活动单位和非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

  (五)建立重点商品购销存统计。为加强对生活必需品和重要生产资料供求情况的监测,建立“重要商品购进、销售和库存”统计,相应增加“重要商品购进、销售和库存”(E204表),统计范围为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法人企业、重点批发和零售业企业,调查频率为季报。

  (六)将《成品油批发和零售统计制度》并入《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统计报表制度》。

  1.取消“成品油批发企业(单位)能源商品购进、销售与库存”(E321表)、“成品油零售企业(单位)能源商品销售与库存”(E322表)、“成品油批发企业(单位)能源商品购进、销售与库存”(E121表)和“成品油零售企业(单位)能源商品销售与库存”(E122表)”,以四季度季报代替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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