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统计标准制度
(一)建立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库。根据《国务院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规定的批复》(国函〔2008〕60号)精神,国家统计局于今年第四季度开展全国城乡划分清查工作,并建立各专业统一使用的《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库》(简称:《代码库》),于今年年底由各级统计局负责城乡调查部门向局、队各专业及有关部门提供。各级统计局要定期对《代码库》进行维护管理。
(二)各项统计调查基层报表表式中的12位“行政区划代码”标识名称改为“区划代码”,统计调查所涉及的区划代码统一从《代码库》中取得。
(三)各专业统计中凡使用城乡分类的,需在基层报表表式中增加12位统计用区划代码标识,并从《代码库》中取得城乡分类代码进行城乡数据加工汇总。
(四)建立并实施现代产业体系统计制度。该项制度目前由省局政策法规处统一布置,分专业具体执行,并负责审核,市综合统计科、处按制度要求统一向省局政策法规处上报资料。
(五)《民营经济统计试行办法》从今年开始改为专门统计制度,继续分专业布置,分专业审核,分专业提供资料,综合表由市综合部门统一向省局政策法规处上报。
二、基本单位统计
(一)报表修订内容:
1.“法人单位基本情况”(101-1表)和“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101-2表),增加指标,变更部分指标名称及内容。
2.“按行业分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数”(J301表),法人单位数增列“其中:规模、资质或限额以上单位数”。
3.“变更和剔除单位情况”(J401表),表名改为“变更组织机构代码和剔除单位一览表”;表号改为J402表;统计范围改为辖区内所有组织机构代码变更的单位,以及在机构编制、民政、税务和工商等部门进行注销登记的或通过各项统计调查查到需剔除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增加“原组织机构代码”和“登记机关代码:B-机构编制部门、M-民政部门、S1-国税部门、S2-地税部门、G-工商部门、Q-其他”;“组织机构代码”改为“新组织机构代码”,“更新类型代码”改为“1-变更组织机构代码、2-剔除”,不可复选;取消“邮政编码”、“行业代码”和“更新时间”。
4.增加“按行业和机构类型分组的新增、变更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数”(J401表),统计范围为辖区内所有新增、变更和剔除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报送频率为半年报。
5.将“新增、变更和注销单位情况表”(J410表)表号改为J409;表式见广东省统计局、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国家统计局、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全国基本单位名录更新制度〉的通知》(粤统字〔2009〕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