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令
(第65号)
《甘肃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月14日省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徐守盛
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甘肃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测绘成果的管理,维护国家安全,促进测绘成果的利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的汇交、保管、利用、销毁和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审核与公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测绘成果分为基础测绘成果和非基础测绘成果。
基础测绘成果包括:
(一)在国家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下进行的天文测量、三角测量、水准测量、卫星大地测量、重力测量等所获取的数据、图件;
(二)基础测绘航空摄影所获取的数据、影像资料,遥感卫星和其他飞行器对地观测所获取的基础地理信息资料;
(三)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
(四)对城镇及独立分布的大型工厂、矿山所进行的控制测量、地形测绘数据、图件;
(五)省内普通地图集、基本地理挂图等;
(六)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数据等。
非基础测绘成果包括:工程测绘、房产测绘、地籍测绘、导航电子地图等。工程测绘项目中所形成的属于基础测绘内容的成果,应按基础测绘规定划分和管理。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的统一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与本部门有关的测绘成果管理工作。
第五条 测绘成果实行分级汇交制度。
省级财政投资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市州及县级财政投资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向测绘项目所在地的市州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使用其他资金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测绘项目出资人向测绘项目所在地的市州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