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苏国土资规发〔2009〕1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厅有关处、室、局:
现将
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8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前介入,主动做好报批前期工作
报国务院审批用地的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后,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提前介入,主动了解项目涉及用地有关情况,在初步设计阶段切实落实建设项目预审意见。省以下批准(核准、备案)项目,涉及占用基本农田需由部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踏勘论证的,在初步设计审查前,即可申请提前开展用地论证工作。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或审查通过)后,要主动配合建设单位及时开展建设项目勘测定界(土地利用现状按GB/T21010-2007国家标准分类),并做好土地权属调查等工作。勘测定界等工作完成后,及时拟订征收土地方案,并按规定履行征地报批前告知、确认和听证程序。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和基本农田补划的,按照有关要求及时调整和补划,补划基本农田要进行勘测定界,提供地块拐点坐标。
二、简化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材料
在加快审查报批工作的基础上,按规定简化报国务院审批单独选址项目用地报批材料。报省审核的材料由35项调整为24项(见附件2,上报二套纸质材料),报部审批的材料按照国土资源部的要求上报(二套纸质材料、一份电子材料)。其它材料由市、县存档备查。
三、明确建设项目用地审查责任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受理建设用地申请,审查用地条件,核实用地权属、地类、面积和动工情况,履行征地报批前告知、确认和听证程序,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补划基本农田等,编制用地“一书四方案”,组织用地报件,并对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市国土资源部门在收到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呈报的用地报件后,负责审查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确权登记、地类和面积是否准确,征地报批前是否履行告知、确认、听证等程序,征地补偿费用是否预存入征地补偿资金专户,补充耕地是否落实并报备,项目是否动工占地,对存在未批先用等违法用地行为的,审查是否已进行依法查处,是否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等;经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报批要求的,提出有关审查意见,并对审查内容和意见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