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交通事故当事人在撤离现场后,为逃避事故责任而故意逃离且在《协议书》上填写虚假信息的,按交通肇事逃逸处理。
(二)快速理赔
1.事实及责任认定
(1)发生财产损失交通事故造成单方财产损失2000元以下、双方事故损失4000元以下的,车辆投保保险公司直接依据交通事故当事人填写的《协议书》或者书面记录或者现场照片等视频资料确认交通事故事实,交警部门不再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单方财产损失2000元以上或双方事故损失总额4000元以上、保险理赔涉及其他商业险种,保险公司需要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驻点民警依据当事人填写的《协议书》、书面记录或现场照片等资料确认交通事故事实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不能提供相应证据材料的,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
12条规定办理。
(2)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或责任有争议的,驻点民警应根据交通事故事实提供责任确定专业意见,确有必要的,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3)上述可由交通民警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情形,应以该交通民警所属交警部门对该道路交通事故有管辖权为限。
2.损失数额确定
道路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的财产损失经投保保险公司驻点人员勘验车辆后,由保险公司与各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当事人和保险公司对损失数额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当事人或保险公司单独或共同向有资质的车损评估、鉴定机构申请财产损失鉴定。
双方对车物损失评估、鉴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3.理赔
发生交通事故后,事故发生地与事故车辆投保保险公司营业地同属同一地级以上市辖区范围内的,保险公司应在事故责任确定且当事人向保险公司理赔网点(或授权机构)交付完毕索赔资料后10天内完成赔款支付。
事故发生地与车辆投保保险公司营业地不属于同一地级市辖区范围的,当地保险公司应当协助当事人办结索赔事项。
三、施行日期
(一)中心城区和高速公路实施阶段:2009年12月1日起,各地在地级以上市中心城区和高速公路实施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