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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工作指引


  (2)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后车辆能够移动的,当事人应在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后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仅造成本人财产损失的,当事人应向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并按照保险公司的指引办理理赔事宜;造成他人或者公共财产损失的,当事人应当报警并听候处理。事故后车辆不能移动的,当事人应当报警,由执勤民警到现场后处理交通事故现场。

  (3)发生财产损失事故但各方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成因或损害赔偿数额有争议,或者当事人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条第一款(六)、(七)项情形之一的,应当报警并等候交通民警处理。

  (4)发生财产损失事故但损失数额超过上述规定限额的,当事人可以就事故损害赔偿事宜自行协商,需要保险理赔的,有关保险理赔事宜按照各保险公司规定程序办理。

  2.执勤民警现场处理

  (1)交通事故当事人向交警部门报案的,值班民警应当简要询问交通事故基本情况,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的,应指引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当事人坚持要求公安机关派员到交通事故现场处理的,值班民警应按规定调度就近民警前往交通事故现场处理。

  (2)路面执勤民警发现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的,应指令当事人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位置并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指引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

  (3)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存在争议,或者交通事故虽然可以自行协商处理,但当事人要求执勤民警处理的,执勤民警应当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

  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二)至(八)项情形之一的道路交通事故,由执勤民警适用简易程序处理。

  交通事故车辆在外省市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的财产损失交通事故,由执勤民警适用简易程序处理。

  (4)当事人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造成交通堵塞的,执勤民警应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当事人有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的,一并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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