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工作指引
(广东省公安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2009年10月14日以粤公通字〔2009〕238号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适用范围。根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的相关规定,凡在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的未造成人员伤亡且各方财产损失均不超过2000元的交通事故,基本事实和成因清楚、可由当事人自行协商或通过公安交警部门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均可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制度处理。
二、操作流程。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机制建立后,保险及有关部门在各地市、县(市)设立理赔服务中心,各保险公司、交警部门派员驻点办公(有条件的,可以商请财产损失鉴定机构、基层人民法院派员驻点)。当事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通过自行协商或者由交警部门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处理现场后,由各方当事人到理赔服务中心快速理赔。
(一)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现场
1.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
(1)根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的规定,凡在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的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当事人对事故事实及成因无争议、各方财产损失均不超过2000元的(条件成熟的地区可适当提高额度),可以按快处快赔机制处理。
发生上述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填写《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见附件1),自行协商事故损害赔偿数额和赔偿方式。
当事人需办理保险理赔的,应向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电话报案,保险公司需要现场查勘的,应指引事故当事人在就近地点等候,查勘人员应详细告知双方索赔流程;不需要现场查勘的,保险公司应引导事故当事人共同到就近的理赔服务中心办理理赔事宜。理赔前,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可以互换车辆行驶证等有效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