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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一条 省财政部门依据核定的各考核断面生态补偿金,会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关省辖市进行生态补偿和奖励。

  (一)扣缴金额的50%用于上游省辖市对下游省辖市的生态补偿。

  (二)扣缴金额的50%用于对水环境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较好省辖市的奖励、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水质、水量监测监控能力建设等。

  (三)奖励办法如下:1.河流水质为Ⅰ-Ⅲ类水质,化学需氧量和氨氮的达标率均大于90%时,省政府当年对该河流断面考核的省辖市奖励100万元。

  2.河流水质为Ⅳ、Ⅴ类水质,化学需氧量和氨氮的达标率均大于90%时,达标率比上年度每增加1个百分点,省政府当年对该河流断面考核的省辖市奖励20万元;连续两年以上均为100%时,当年对该河流断面考核的省辖市奖励100万元。

  3.河流水质为劣Ⅴ类水质,化学需氧量和氨氮的达标率均大于90%时,达标率比上年度每增加1个百分点,省政府当年对该河流断面考核的省辖市奖励10万元;连续两年以上均为100%时,当年对该河流断面考核的省辖市奖励50万元。

  4.年度内发生重大水污染事故的,取消对该省辖市的奖励。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另行处罚。

  (四)省财政扣缴的生态补偿金用于对各省辖市的生态补偿和奖励不足时,从省级环保专项资金中弥补。

  第十二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质监测数据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水量监测数据,计算各考核断面超标污染物通量。省财政部门根据生态补偿金和水源地生态补偿金计算方法核定各考核断面每周生态补偿金、全年奖励资金和水源地生态补偿金数额。扣缴生态补偿金和水源地生态补偿金采取省财政年终结算时扣收该市财力的办法。

  第十三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财政部门每月向各省辖市政府通报生态补偿金扣缴情况。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每季度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各省辖市生态补偿金扣缴情况和生态补偿金奖励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各省辖市可参照《办法》制定本市水环境生态补偿办法。

  第十五条 《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沙颍河流域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文〔2008〕36号)、《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沙颍河流域水环境生态补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财办建〔2009〕20号)和《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海河流域水环境生态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豫环文〔2009〕22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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