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按照省政府与省辖市政府签订的年度环保责任目标,考核因子为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根据水质变化及实际需要,考核因子可适当增加。
第五条 根据水污染防治要求和治理成本,确定生态补偿标准为化学需氧量每吨2500元,氨氮每吨10000元。
第六条 生态补偿金由各考核监测断面的超标污染物通量与生态补偿标准确定,超标污染物通量由考核断面水质浓度监测值与考核断面水质浓度责任目标值的差值乘以周考核断面水量确定。全省水环境考核断面水质浓度责任目标值设置方案另行印发。根据断面水质超标程度和考核断面流量,按照以下方法计算生态补偿金:(一)考核断面水质浓度责任目标值的化学需氧量浓度小于或等于40毫克/升、氨氮浓度小于或等于2毫克/升时,单因子生态补偿金按照“(考核断面水质浓度监测值-考核断面水质浓度责任目标值)×周考核断面水量×生态补偿标准”计算;(二)考核断面水质浓度责任目标值的化学需氧量浓度大于40毫克/升、氨氮浓度大于2毫克/升时,单因子生态补偿金按照“(考核断面水质浓度监测值-考核断面水质浓度责任目标值)×周考核断面水量×生态补偿标准×2”计算。
第七条 对于饮用水水源地跨行政区域的省辖市,当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考核断面全年达标率大于90%时,对下游省辖市扣缴水源地生态补偿金,全额补偿给上游饮用水水源地省辖市。水源地生态补偿金按照“下游省辖市每年度利用水量×0.06元/立方米”计算。
第八条 生态补偿金计算依据为《河南省地表水责任目标断面监测通报》和《河南省水环境生态补偿水量监测通报》中的水质、水量监测数据,按周计算。水源地生态补偿金计算依据为《河南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月报》中的水量数据,按年计算。
第九条 对水质监测数据或水量监测数据有异议的,应报请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专家参加的裁定工作小组裁定,并将裁定结果报省政府备案。
第十条 生态补偿金用于上下游生态补偿、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水质、水量监测监控能力建设以及对水环境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较好省辖市的奖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