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豫政办〔2010〕9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河南省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水环境生态保护关系群众用水安全,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建立水环境生态补偿机制是加强和改进水环境保护的一项重要经济政策。各省辖市政府要进一步加大环境保护工作力度,采取综合措施,切实提高水环境质量,防止各类水污染事件发生。省政府有关部门要研究制订科学方法和具体措施,尽快在全省范围内建立和完善水环境监测体系,进一步强化监测手段,做好水环境监测工作,确保准确、客观、有效、公正。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河南省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河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谁污染、谁补偿”和“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制定《河南省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办法》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长江、淮河、黄河和海河四大流域18个省辖市的地表水水环境生态补偿。南水北调中线河南段水环境生态补偿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水环境生态补偿水质监测方案,确定水环境生态补偿水质监测断面、监测项目、监测频次,并负责水环境生态补偿水质监测数据质量保证及管理工作。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水环境生态补偿水量监测方案,并负责水环境生态补偿水量监测数据质量保证及管理工作。
省财政部门负责生态补偿金扣缴及资金转移支付工作。
各省辖市政府根据省政府下达的污染减排及总量控制计划,采取有效措施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确保断面水质达到考核目标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