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以下简称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以下简称 “三同时”)情况;组织职责范围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八)组织指导、监督特种作业人员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九)指导协调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的资质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评价工作,监督和指导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管理工作。
(十)组织拟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的推广工作。
(十一)承担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发展和改革部门职责:
(一)负责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纳入基本建设项目计划,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发展计划,并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积极支持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事故隐患治理、职业危害防治、生产安全应急救援等项目建设。
(三)负责把建设项目安全条件作为审批、核准、备案的重要依据,把安全设施 “三同时”落实情况作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前置条件,监督建设单位将安全设施投入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职责:
(一)负责汽车、石油化工 (不含炼油、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食品、装备、医药、电子信息、冶金、建材、轻工、纺织等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负责铁路监护道口安全的管理工作,协调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影响铁路道口交通安全的问题,参与铁路监护道口重大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三)负责结合国防科技工业行业的特点,组织贯彻落实国防科技工业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范和标准,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四)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
教育部门职责:
(一)负责教育系统 (含民办学校)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监督各类学校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指导各类学校制定和落实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查处学校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失职或违法的行为。
(二)将安全教育纳入义务教育的重要内容,组织师生员工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提高安全意识和能力。
(三)负责各类院校、直属单位和教育设施的安全隐患排查,消除事故隐患。
(四)负责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制定学生校外活动的应急预案和事故防范措施,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以任何形式或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其他危险性劳动的行为,组织查处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储存、经营场所的行为。
(五)配合有关部门负责对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的监督管理。
科技部门职责:
支持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示范。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
公安部门职责:
(一)负责组织和协调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的政治性和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 (统称大型活动)的安全组织工作。
(二)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规划和应急预案;有针对性地选择预防事故的载体,制定预防事故方案;依靠政府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落实预防交通事故的各项措施,消除妨碍交通畅通安全的各种隐患;参与影响道路交通的大型工程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拟定和工程验收评估;取缔道路上的动态、静态交通违法行为,并依法予以处罚;负责车辆管理和驾驶人的考试管理,按期履行对车辆检验审验登记和对驾驶人的审验、教育职责,对不符合标准的车辆及时处理;负责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拟定交通安全责任指标,督促检查社会各单位或个人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情况;负责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监管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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