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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八)法律、法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明确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时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九条 政府有关部门同时承担本部门法定职责规定的安全生产监管(管理)职责(见附件)。

第四章 责任落实保障措施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下达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对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和考核,并予以通报。

  第十一条 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政府及其安全生产委员会作出的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每半年向上级政府和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主要负责人每年应提交安全生产履职报告。

  第十二条 对事故多发、事故死亡人数上升、超过控制目标进度、安全生产工作没有及时部署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没有在限期内整改到位、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没有依法进行查处、事故责任追究不落实的地区或行业领域,必要时由上级人民政府或委托其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有关部门或下一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十三条 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受理和查处制度,设立并公开举报电话、电子邮箱或其他举报平台。对受理的举报事项,应当组织调查核实,并按规定处理。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者保密。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应当对举报者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故等级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工作,协调解决事故在应急救援、善后处理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监管 (管理)职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一)拟订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安全生产综合检查和专项检查,组织、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形势综合分析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定期通报本地区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

  (二)承担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三)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 (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四)承担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责任,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

  (五)经本级人民政府授权或委托,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六)负责煤矿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煤矿安全进行日常性监督检查;依法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和实施行政处罚;监督煤矿企业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并组织复查;提请地方政府实施对煤矿的整顿关闭工作;负责组织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参与煤矿事故调查处理;对煤矿职工培训进行检查;承担煤矿生产许可证及煤矿矿长资格证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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