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各县(区)、开发区加大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力度,加强对征地拆迁工作的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制,集中力量解决征地拆迁遗留问题,尽快完成已取得征地预公告项目的征地工作,促进项目开工建设。同时,推行征地、补偿、保障“三同步”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程序办理用地手续和征地拆迁,做好被征地拆迁人员的经济补偿及安置工作。加快廉租住房建设进度,抓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确保工程尽早竣工并交付使用。
3.市房产局加快对危旧直管公房改造的步伐,运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将符合规划要求的危旧直管公房改造成廉租住房。
4.市、县财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使用中央专项补助资金,对用于租赁补贴发放后的节余资金,按照有关规定安排用于购买、改建、租赁廉租住房。
六、监督管理
(一)落实目标责任制
市政府对全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负总责,并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范围。市政府与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每年签订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书,明确年度目标责任,加强监督考核。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根据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明确具体措施,切实做到规划到位、用地到位、资金到位、政策到位、监管到位,确保分配公平。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健全住房保障工作机构。对廉租住房建设工作力度大、任务完成好,质量、安全、进度、资金管理达到规定要求的县(区)、开发区,市政府将给予通报表彰;对执行不力、不能完成责任目标的县(区)、开发区,市政府将进行通报批评。
(二)加强建设项目管理
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程序,加强项目审批管理,各级建设、发改、规划、财政、国土等有关部门要建立行政审批快捷通道,实行并联审批,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本部门承办的行政审批手续,确保按期实现工程建设目标。项目建设业主单位要严格执行投资计划,定期向住房保障行业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建设进展情况。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确保工程质量。有关住房质量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要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使用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
(三)严格准入退出管理
进一步完善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复核、退出制度,健全社区、街道办事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三级审核公示制度,建立规范化的收入、财产和住房情况审查制度,形成科学有序、信息共享、办事高效、公开透明的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