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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廉租住房保障规划(2009-2011)》实施意见的通知

  1.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国家、自治区和我市有关规定多渠道筹集廉租住房资金。市、县财政主管部门要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保证住房公积金增收收益要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比例不低于10%。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廉租住房建设和城市危旧住宅、棚户区改造项目,商业银行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2.对中央和自治区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和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市、县财政主管部门根据施工合同和工程进度,及时审核拨付工程款项,严禁截留、挤占、挪用。

  3.市、县财政主管部门必须配合做好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资金发放工作,及时审核拨付补贴资金。

  4.加强对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工程预、结(决)算审查,有效节减项目建设资金投入,确保资金合理有效使用。

  5.市财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县廉租住房建设和保障的进展情况,制定市政府给予各县资金补助的标准,加大对市辖县,特别是贫困县的资金投入力度。

  (三)落实土地供应和各项优惠政策

  各县(区)、开发区要根据廉租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安排建设用地计划指标;落实关于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支持廉租住房建设的各项税收政策。对廉租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安排的廉租住房建设和城市危旧住宅、棚户区改造项目,优先安排建设用地。对暂未列入年度用地计划的中央投资补助项目,可采取协助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先行用地等措施,确保如期开工建设。在经济适用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的,配建套数、建设标准、回购价格或收回条件作为土地出让或划拨的前置条件。

  (四)合理规划廉租住房建设

  廉租住房建设按照“科学选址、合理布局”的原则进行建设选址,优先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方便群众生活、就业、子女就学的区域。规划设计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相衔接,合理安排区位布局,同步做好小区内外市政配套设施建设。

  (五)多渠道筹集廉租住房保障房源

  1.各县(区)、开发区要加大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力度,加强相关政策的支持。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中,使用廉租住房专项资金改造新增的住房纳入廉租住房房源,用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出台政策鼓励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及经济适用房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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