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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廉租住房保障规划(2009-2011)》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工作目标

  从2009年起到2011年,争取用三年时间,新增实物配租13700户、新增租赁补贴3617户,其中2009年新增实物配租3110户,新增租赁补贴1750户;2010年新增实物配租5090户,新增租赁补贴1199户;2011年新增实物配租5500户,新增租赁补贴668户。进一步健全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相结合的廉租住房制度,并以此为重点加快我市住房保障体系的建设。

  四、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

  (一)保障方式

  以实物配租为主,货币补贴为辅,租金核减同步进行。对租住公有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继续实行租金核减。

  (二)保障标准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是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具体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低收入标准以人均年收入低于市统计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确定,住房困难标准以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市统计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60%确定。新建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配套建设厨房、厕所和给排水、供电、有线电视等设施,保证基本的居住功能。租赁补贴标准根据当地住房租赁市场平均租金、家庭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确定。各县可适当放宽标准,扩大受益面。

  五、保障措施

  (一)建立健全廉租住房保障制度

  1.完善廉租住房保障配套政策。市房产、财政等部门抓紧完成《南宁市城镇廉租住房资金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加快制定南宁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轮候办法。各县根据本县实际,制定出台本县的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发放管理办法、实物配租轮候办法、资金管理办法等廉租住房保障配套政策,积极推进我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的规范化建设。

  2.制定廉租住房保障规划。各县根据本县实际,制定《2009-2011年廉租住房保障规划》。

  3.及时调整城市家庭低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市、县统计部门要及时做好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统计工作并及时公布。市房产局、各县人民政府要按照规定,分别作好市城区、各县年度城市家庭低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工作,向社会公布,进一步扩大我市廉租住房保障的覆盖面。

  (二)加强廉租住房资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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