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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南宁市2010年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的通知

  1.活动时间:2010年1月10日至2月20日。

  2.服务对象:(1)未就业和未享受扶持政策的就业困难人员,其中重点是家庭贫困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长期失业人员;(2)残疾登记失业人员,其中重点是家庭贫困和一户多残家庭中的残疾人;(3)“零就业家庭”成员。

  3.工作目标:(1)宣传到位。辖区内每一位援助对象都了解本次专项活动的开展时间、服务内容和相关政策;(2)登记到位。辖区内每一位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都能够进行登记认定,每一位有就业愿望的残疾人都能够按规定进行失业登记。登记台账做到基本信息完整清楚,就业状况和就业需求记录准确;(3)家访到位。对辖区内确定的所有援助对象进行家访,了解其就业需求和政策落实情况,提供针对性帮扶和援助;(4)帮扶到位。第一是多数未就业的困难人员能够通过企业吸纳、公益性岗位安置或灵活就业等方式实现就业,活动期间未能就业的,登记造册并纳入当地后续的就业援助工作中。第二是应享受扶持政策的困难人员根据具体情况享受到以社保补贴为重点的就业扶持政策,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能够享受到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和养老保险补贴政策等残疾人专项就业扶持政策。第三是每一个零就业家庭中基本实现至少一人就业,活动期间没有落实就业岗位的,登记造册并纳入当地后续的就业援助工作中。 第四是一批残疾登记失业人员通过社会用人单位按比例就业吸纳、集中就业单位安置、个人就业、自主创业和公益性岗位安置等方式实现就业。

  4.活动内容:(1)各县、区(开发区)要进一步加强日常就业援助工作,及时掌握本地区企业裁减人员的情况,将因企业关闭停产或裁员而失去工作的城镇新失业人员及时纳入服务范围。重点结合本地区受经济形势变化影响的具体情况,针对城镇新登记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的特点和就业需求,组织开展相应的职业培训、创业服务和落实相关扶持政策,并在不同时期有针对性地安排相应的专项服务活动。(2)要依托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普遍开展一次入户家访活动。(3)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强化就业困难人员和失业人员登记管理工作,完善登记、认定和退出机制,建立登记造册、服务援助和动态管理的制度。(4)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残疾人失业登记工作,建立完善残疾登记失业人员台账,对登记失业的残疾人按规定发放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明,并进行动态管理。

  5.牵头单位:市劳动保障局、市人事局、市残联,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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