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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自然灾害预警和应急机制的实施意见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自然灾害预警和应急机制的实施意见
(南府发〔2009〕10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双管单位,市属并驻市各单位: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我市自然灾害预警和应急管理工作科学化、高效化,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市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要求,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自然灾害预警和应急机制的意见》(桂政发〔2009〕60号)的部署,现就建立健全我市自然灾害预警和应急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健全自然灾害预警和应急机制的重要性

  我市是自然灾害多发、重发区,主要自然灾害有干旱、洪涝、台风、低温冰雪、寒露风、雷电、冰雹、地震、雷雨大风、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森林火灾及农林有害生物灾害等。特别是近年来,受全球气候变暖的影响,我市自然灾害处于频发期,发生的规律性在弱化,不确定性在增加,衍生、次生灾害突发性和危害性在增强,灾害造成的损失越来越大,对人民生命财产的威胁越来越严重。2008年,我市遭受了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和洪涝、台风、山体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全市受灾人口275.52万人(次),紧急转移灾民7.985万人(次),因灾死亡5人,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173720万元。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完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进一步对加强自然灾害性天气监测预警、提高灾害处置能力等方面提出了更加明确的要求。建立健全自然灾害预警和应急制度,是科学应对自然灾害的迫切需要,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必然要求,也是建立健全各类突发事件预警和应急机制的重要基础。长期以来,我市在应对各种自然灾害中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特别是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市已经初步建立包括自然灾害在内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制、机制,成功应对了许多重大自然灾害,为促进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做出了贡献。但是,当前我市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特别是预警机制不够健全、应急反应不够迅速、灾情处置不够科学,与日益严峻复杂的自然灾害形势不相适应。为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减少灾害损失,促进南宁市社会、经济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市、县(区)人民政府必须将建立健全自然灾害预警和应急机制作为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工作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采取切实措施,加强预防预警,规范应急处置,提高应急能力,科学有效地做好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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