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有合法用地手续,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按土地法规给予处罚;对拒不接受处罚的,责令交还土地,并处以每平方米10-30元罚款。(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
80条、《山西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51条)
3、对有合法用地手续,但超范围占地,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城市建设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筑,超出部分一律拆除,并对超范围占地处以每平方米30元以下罚款;对超范围占地未严重影响城市建设规划的违法建筑和其他违反国家土地法律、法规的行为,按土地法规进行处罚,并对超范围占地处以每平方米30元以下罚款。(依据:《山西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47条)
4、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城市建设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筑,一律拆除,并处以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城市建设规划实施影响的,按规划要求进行整改,补办手续,视情节处以建设工程造价5%-10%的罚款。(依据:《
城乡规划法》第
64条)
5、对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①严重影响规划实施和造成严重建设纠纷的违法建筑,一律拆除,并处以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②未严重影响规划实施和造成严重建设纠纷的违法建筑,建设容积率超出批建容积率20%以下的,按建设工程造价5%-10%处以罚款,责令补办规划手续;建设容积率超出批建容积率20%以上的,超出20%以上部分必须拆除,按建设工程造价7%-10%处以罚款,责令补办规划手续。(依据:《
城乡规划法》第
64条)
6、对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期限未拆除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要一律拆除,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依据:《
城乡规划法》第
66条)
7、对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违法建筑,责令停止施工,对建设单位处以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限期补办手续,并对施工企业处以1万元罚款,施工企业失去联系无法缴纳的,由建设单位代缴。(依据:《
建筑法》第
64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57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
10条、第
1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