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资预算。据初步测算,全省安全监管装备配备项目总投资为8285万元,其中:省安监局装备配备需要资金249万元;11个设区市安监局装备配备共需要资金2036万元(见附件2);100个县(市、区)(含庐山管理局)安监局装备配备按每个60万元测算(见附件3),共需要资金6000万元。
(二)资金筹措。全省各级安监部门安全监管装备配备所需资金以地方自筹为主,上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为辅,具体筹措方式为:省安监局装备投入在省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中安排,设区市安监局装备投入由设区市财政统筹安排,县(市、区)安监局装备投入由省财政补助30%、县(市、区)财政配套70%。按照以上比例计算,省财政共需补助100个县(市、区)安全监管装备配备资金1800万元,即每个县(市、区)补助18万元。
七、具体实施
(一)监管车辆及个体防护装备的配备。为保持我省安全监管执法队伍统一形象,全省安全监管车辆及个体防护装备要“统一品牌、统一颜色、统一标志”。为实现“三统一”目标,由省安全监管装备实施小组按照政府采购的要求,统一招标,确定监管车辆及个体防护装备中标单位,各设区市、县(市、区)自行到中标单位采购,各设区市、县(市、区)安监局的监管车辆及个体防护装备,必须在2010年底前配备到位。
(二)现场检测设备、事故现场取证与分析设备和办公设备的配备。全省安监系统的现场检测设备、事故现场取证与分析设备和办公设备,由省安全监管装备实施小组按照政府采购的要求,统一招标,确定2-3家中标单位,各设区市、各县(市、区)自行到中标单位采购。省、设区市、县(市、区)安监局的现场检测设备、事故现场取证与分析设备和办公设备,必须在2011年底前配备到位。
(三)监管装备配备情况的验收。各地要认真做好安全监管装备配备验收工作,享受省财政补助的县(市、区)安监局,要将采购设备清单、采购合同的复印件报省安全监管装备实施小组审核,符合规定的,由省财政予以拨付30%的补助。2010年底前未按要求采购监管车辆及个体防护装备的,2011年底前未按要求采购现场检测设备、事故现场取证与分析设备和办公设备的,取消省财政补助。
(四)设有独立机构的开发区和乡(镇)安全监管部门安全监管装备的配备参照《装备标准》执行,所需经费由所在设区市或县(市、区)财政承担。
(五)为使监管执法人员了解装备的性能、技术参数和具体的功能作用,熟练掌握正确使用和保养的方法,提高装备应用效能,由省安监局组织装备供应商分片对各设区市、县(市、区)安监局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八、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建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安监、发改、财政等部门人员组成的安全监管装备配备工作实施协调小组,负责本地安全监管装备配备实施的协调工作。
(二)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安全监管装备投入的责任,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足够数量的专项资金,用于安全监管装备的配套、补充与更新,不断完善安全监管装备投入的长效保障机制。
(三)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安全监管装备的管理。要建立安全监管装备台账,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监管装备的日常维修、保养和校验。要建立安全监管装备的报废和更新制度,规范安全监管装备报损、报废及更新换代的程序,保证装备的完好率,确保安全监管装备及时得到补充和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