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217号)
《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已经2009年11月10日第5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郭金龙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
《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造成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以及事故发生后因抢险施救不当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办法。有关法律、法规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事故调查处理按照事故等级分级负责。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授权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四条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派出人员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支持、配合事故调查组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五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以及接到事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应当按照
《条例》规定,向事故发生地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