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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特邀监察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1、南宁市特邀监察员参与或开展监察工作时必须持“南宁市特邀监察员”胸牌上岗;不准持特邀监察员胸牌从事或受理与监察业务无关的事宜;

  2、市特邀监察员在日常工作中发现问题时,可填写“南宁市特邀监察员监察情况反映表”交市监察局监察综合室,由监察综合室按程序整理报送有关部门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向特邀监察员回复;

  3、在参加巡视活动、行风评议、执法监察、效能监察、廉政监察等专项检查活动中,对发现和了解的问题,应及时向市监察局反映,并通过所在的检查组集中提出意见和要求;

  4、特邀监察员日常收到的信访举报件,应及时交市监察局监察综合室办理,个人不得以特邀监察员身份单独进行调查核实;

  5、特邀监察员在日常分散活动或暗访中应遵守“三不准”纪律,即:不准私事公办,为亲朋好友说情;不准在开展监察工作期间接受被调查对象和被检查单位的宴请、组织旅游、礼金礼品、有价证券;不准以个人名义或检查组、评议组的名义,向被调查对象、被检查单位、被评议部门提出非工作需要的任何要求;

  第十一条 设立特邀监察员联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监察局监察综合室,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1、特邀监察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向特邀监察员提供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信息、书刊、资料;

  2、不定期召开特邀监察员座谈会、汇报会、研讨会等,认真听取特邀监察员对党风廉政建设、依法行政以及行政监察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3、组织特邀监察员开展行政监察业务培训,提高特邀监察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4、安排特邀监察员参与监督检查活动,为其开展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5、做好特邀监察员反映的情况、转递的检举、控告和申诉件的登记、转办和反馈等工作;

  6、加强与特邀监察员所在党派、团体、部门、单位的联系,及时通报情况,取得工作上的支持,形成监察合力。

  第十二条 特邀监察员参与监察业务的办理程序

  市监察局各业务室根据工作需要提出需求,明确用人要求、工作任务和所需工作时间等事项,由监察综合室征求特邀监察员本人意见后,反馈相关业务室并函告特邀监察员所在单位。

  第十三条 特邀监察员工作的年度考核和届满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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