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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特邀监察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特邀监察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府发〔2009〕10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经中共南宁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特邀监察员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南宁市特邀监察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特邀监察员的管理,充分发挥特邀监察员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以及中央统战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审计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特约人员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统发〔2006〕11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由南宁市监察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特邀监察员的聘请范围

  特邀监察员从市内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共党员、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代表、社会团体代表中聘请。

  第四条 特邀监察员的聘请条件

  1、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作风正派;

  2、具有较高的科学文化知识和有关法律知识,有较强的参政议政、民主监督能力和政策理论水平;

  3、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副科级以上领导职务;

  4、热爱特邀监察员工作,符合监察机关工作条件,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本人自愿应聘;

  5、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0岁,身体健康,能够坚持参加特邀监察员工作。

  第五条 特邀监察员的聘请程序

  1、人选由市人大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委统战部、市监察局等相关单位依照特邀监察员聘请条件和拟聘任人数分别推荐。人选为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的由市委统战部统一协商后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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