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十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后,参加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未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后,应将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本息总额按当年本统筹地区参保人员平均缴费额折算成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折算公式为: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年)=已缴纳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的本息总额÷折算当年当地参保人员平均缴费额。已折算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费用及未除尽的余额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当年参保人员平均缴费额为当年实际缴费人员缴纳费用的人均额度。
折算的缴费年限最长不超过15年。
(八十五)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衔接。参保人员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可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本息总额折算成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折算公式为: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月)=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本息总额÷(折算时本统筹地区城镇个体劳动者最低缴费基数×缴费比例)。
折算后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计算基本养老金。折算后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到达60周岁时,可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本息总额折算成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折算公式为: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本息总额÷折算时当年本统筹地区参保人员实际缴费的平均缴费额。
已折算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费用及未除尽的余额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八十六)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时,已按农村居民养老保险规定领取养老金的,可选择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选择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重新计算养老待遇。
1、重新计算养老金的公式为: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基础养老金+缴费年限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领取待遇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本息总额+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计算的政府补贴额)÷领取待遇时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持《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的人员,个人账户养老金与其他参保人员计算办法相同。
2、已领取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的复员退伍军人,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重新计算养老金的公式为: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基础养老金+缴费年限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优待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标准与其他参保人员相同。
缴费年限养老金:复员退伍军人的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军龄。其缴费年限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人员相同。
个人账户养老金=[(2010年当地平均缴费额+政府补贴)×军龄]+个人账户余额)÷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优待养老金每月40元。
重新计算后的养老金可按就高原则享受,选择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享受养老金待遇的,应当办理参保登记变更手续,其农村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八十七)参保人员户籍跨统筹地区迁移的,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同时转移。转出杭州市区的,应当提供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转移联系函、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迁入地尚未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保留,待条件具备时转移。到达 60 周岁时仍无法转移的,经本人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本息总额一次性退还本人,政府补贴部分划入统筹基金,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转入杭州市区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本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历年《个人账户对账单》。
(八十八)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市财政部门设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参保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政府补贴的费用应及时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银行开设“资金收入专户”和“资金支出专户”。开户银行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按照确保基金安全及有利于工作协调的原则共同确定。
(八十九)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年初将上一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府补贴额报送市财政部门,区财政应补贴额由市财政部门负责划拨。市财政部门应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之日起1个月内将政府补贴资金拨付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九十)领取资格认证。社区(村)劳动保障室每年应对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人员进行一次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确保养老金的正常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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