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十九)申请人接到《缴费通知书》后应在15日内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银行一次性缴清费用。参保缴费在8年以上、一次性缴清费用确有困难的,可向户籍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室申请,经街道劳动保障站审核同意,实行分期缴费。分期缴费每期不少于5年(最后一期按实际应缴年限缴费)。按期缴费的,生活补贴待遇从申请参保的次月起按月享受。逾期重新核定应缴费额,其生活补贴待遇从重新核定次月起按月享受。申请人缴清费用后,凭银行交款回执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领取《杭州市区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证》。
(六十)生活保障费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银行发放,并于每月12日前将生活保障费划入参保人员的银行账户。
生活保障费标准为每月400元。其中,225元从个人账户中支取,175元由财政负担。
(六十一)享受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被判刑或劳教的,从服刑或劳教次月起停发生活保障费,不参加生活保障费的调整,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并不间断计息。刑满释放或劳教期满次月起生活保障费按判刑或劳教前标准发放,并参加今后生活保障待遇的调整,停发期间的生活保障费不予补发。
(六十二)参保人员死亡的,从死亡次月起停发生活保障费。亲属应当在15日内持有效死亡证明书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办理终止生活保障手续。逾期不申报、不办理终止手续并继续冒领生活保障费的,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协助有关单位追回冒领款项,并依据相关法律追究责任。
(六十三)参保人员或继承人办理个人账户个人缴费余额及利息一次性申领手续时,应提供相关材料:
参保人员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司法文书,合法继承人的公证书或有效的继承凭证;
参保人员户籍迁出杭州市区的:提供户籍迁移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
参保人员出国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国出境定居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十四)领取生活保障费的人员每年第一季度持身份证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室办理资格认证手续。未进行资格认证的人员,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室应及时报告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停发放生活保障费,待其办理认证手续后恢复发放,并补发暂停期间生活保障费。
(六十五)持有《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的人员,在办理参保手续时,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一次性核定应缴费额,持证期间个人缴费部分予以免缴。《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有效期满后,经有关部门审核,仍具有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资格的人员,持证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办理继续免缴手续;不再具有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资格的人员,应在有效期满的次月一次性缴清参保时核定的应缴费用余额。未按时办理缴费手续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停发放生活保障待遇,超过6个月仍未办理缴费手续的,终止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关系。
参保人员一次性缴清费用后,持有《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的,持证期间的个人缴费部分可申请退还。申请退费人员应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办理手续。
(六十六)市财政部门根据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的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款申请表,审核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上述资金拨付到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基金支出专户。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同一银行开设资金收入专户、支出专户,开户银行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按照确保基金安全及有利于工作协调的原则共同确定。
(六十七)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的政策制定及申请人资格审定,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牵头联系区公安、民政部门对申请参保人员的资格条件等情况进行审核;
财政部门负责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资金安排及管理等工作,及时将待遇支付所需费用拨付至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基金支出专户;
公安部门负责城镇老年居民的户籍年限、户籍性质、年龄、异地户籍迁入信息等情况的认定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城镇老年居民是否享受民政部门的各种救济补贴待遇情况的认定工作;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制定业务规范,并指导劳动保障管理站、劳动保障服务室开展工作,核定应缴费用及发放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费和基金财务管理等工作;
各劳动保障管理站、劳动保障服务室负责受理参保申请、资格初审、公示、信息录入、协助办理领取资格认证和免予缴费的孤寡老人生活保障待遇享受办证手续等工作。
七、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六十八)参加杭州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