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本息总额折算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缴费工资指数按0.6 确定。
4、1992年底前有实际缴费年限的,缴费工资指数按杭州市区的替代指数确定;1993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入的,实际缴费年限的缴费工资指数按杭州市区同年度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确定(1993年为0.9802、1994年为0.8869、1995年为1.0101、1996年为0.9321、1997年为1.0634);1998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的缴费工资指数,按当年缴费工资和浙江省当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计算;2008年1月1日起按转出地提供的缴费工资指数计算。
杭州市区视同缴费年限缴费工资指数按1.279 确定。参保人员转入杭州市区的,可视同缴费年限核定至转出地职工个人缴费实施前为止。
(十四)2010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退职)或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参保人员,其基本养老金按新老办法对比后确定。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差额部分予以补足;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出部分按省规定比例予以封顶限制。按老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封定在2005年。
(十五)1998 年1月1日起,首次参保缴费后发生缴费中断的,在计算退休(退职)基础养老金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时中断缴费年限按零指数计算。参加征地农转非人员双低养老保险和按市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区依法管理“四小车”工作方案的通知》(杭政函〔2004〕47号)安置办法一次性缴费的人员,其一次性缴费时段内发生缴费中断的,缴费工资指数不计算为零指数。用公式表示:
中断缴费人员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全部缴费年限的缴费工资指数之和÷(全部缴费年限+中断缴费年限)。
全部缴费年限的缴费工资指数之和=参保人员退休(退职)时历年缴费工资指数之和+视同缴费年限×统筹地区的替代指数。
(十六)2006 年1月1日以后退休,符合国家、省、市有关退休时增发一次性补贴规定的人员,其一次性补贴按以下标准执行:
1、1997 年12 月31 日以前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等称号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人员、1997 年12月31日以前获得科学技术成果奖等奖项的高级专家、符合省政府办公厅《关于1956年至1964年期间获得省级先进生产者称号的职工退休费计发标准问题的复函》(浙政办发〔1990〕99 号)规定的1956 年至1964 年期间获得省级先进生产者称号退休仍保持荣誉的人员,其一次性补贴计算公式为:
一次性补贴=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0%×增发比例×180。
2、1997 年12月31日以前从事井下、高温、有毒有害工作累计满5 年以上,符合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部门〈关于给从事中小学教学工作满三十年的教师加发退休补贴费请示的通知〉》(杭政办发〔1994〕7号)和市人事局、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教龄满三十年的中小学教师计发退休费问题的补充通知》(杭人〔1998〕 150号)规定的中小学从事教学工作男满30年、女满25年的教师,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人事局、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西藏干部、工人离休、退休、退职工作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报告的通知〉》(国办发〔1982〕36号)规定在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工作累计满10 年以上的人员,符合国家科委《关于高级专家离退休问题的几点说明》(〔86〕国科发干字0281 号)规定的边远地区工作20 年以上的高级专家,其一次性补贴计算公式为:
一次性补贴=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0%×增发比例×120。
(十七)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新人缴费年限不满15年、中人2010年12月31日前缴费年限不满10 年和2011年1月1日后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自法定退休年龄次月起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经本人申请,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对低标准缴费的人员,计算其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时,低标准缴费年限应折算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折算公式为:低标准缴费年限×缴费系数,缴费系数的计算按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执行。
(十八)参保人员在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前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预付一定数额的基本养老金,待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核定基本养老金,预付的差额部分予以多退少补。
(十九)凡企业退休人员当年计发的月基本养老金数额低于本统筹地区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补足。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最低基本养老金待遇:
1、退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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