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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养老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009修订)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养老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委办[2010]2号)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杭州市基本养老保障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有关单位认真组织实施。

  2009年12月31日

  杭州市基本养老保障办法实施细则

  根据《杭州市基本养老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养老保障制度实施运行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单位成立的批准文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地税税务登记证;
  3、《社会保险登记表》;
  4、参保职工变更花名册;
  5、参保职工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6、建立或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相关材料;
  7、《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8、杭州市社会保险新增(减少)参保职工申报表。
  (二)对已办理税务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的用人单位,地方税务部门按月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供名单,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督促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三)参保职工发生增减变更的,用人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
  在职人员发生增减变更的,每月12日(含)前申报的列入当月结算,12日后申报的列入次月结算。
  (四)首次申请按城镇个体劳动者缴费办法参保的人员,应在办理参保资格审核手续后,到杭州银行营业网点办理委托代扣代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办理参保资格审核手续应提供下列材料:
  1、杭州市区户籍人员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2、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雇工应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参保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非杭州市区户籍人员参加杭州市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满10年(含参加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农民工双低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个体工商营业执照注销后要求按城镇个体劳动者缴费办法缴费的,应提供《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与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五)参保单位和职工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非本人原因当年应缴而未缴养老保险费,由单位申请补缴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允许在次年4月30日前一次性补缴。补缴时间超过3个月的,用人单位应提供依法建立劳动关系的相关资料。
  参保职工按规定可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补缴时段为上年度的,缴费基数按补缴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确定。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前,按全省上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补缴比例按补缴时的规定执行,并按补缴时的缴费基数计算补缴年限的缴费指数。补缴时段为上年度(含)的,单位缴费部分应当予以补缴。
  补缴年限的个人账户按8%记入,缴费指数按1确定。
  (六)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不予补缴。
  (七)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转移手续。个人账户已按11%转入的,2006年1月1日以后的个人账户规模调整为8% ,其余的3%转入统筹基金,同时提供参保人员历年缴费工资和实际缴费指数信息。已经按11%转出的不再处理。
  (八)按省劳动保障厅、省体改办、省乡企局《关于试点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劳社险〔2000〕8号)、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劳社老〔2001〕229号)规定参保或杭州市户籍人员按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切实做好中断缴费人员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工作的通知》(浙劳社险〔2000〕186号)进行前补后延的人员,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允许转移。其他按地方政策规定办理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协议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协缴)、失地农民保障、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中断缴费等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不办理转移。
  (九)在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转入时,应提供个人账户转移情况表、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发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和历年《个人账户对账单》或历年个人账户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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