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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16、与征地农转非人员“低标准缴费低标准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后因征地参加征地农转非人员双低基本养老保险,应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本息总额抵冲为征地农转非人员双低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缴费年限的个人缴费部分。总额抵冲有余的,余额直接记入个人账户,总额不足抵冲的,差额部分由本人补足。
  17、与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制度的衔接。本意见施行后,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待遇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同步调整。参保人死亡时可按本意见规定享受一次性丧葬补助费。要求退费的,允许清算。退费人员可按月领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18、与其他各类老年生活补贴政策的衔接。杭州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本意见规定,研究制定各类生活补贴政策与本意见的衔接。
  19、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跨统筹地区转移,可将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并享受相应待遇。
  七、管理服务
  20、经办机构建设。各地要认真记录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和养老金领取情况,建立档案,长期妥善保存。要建立信息管理系统,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养老金领取和本人信息查询。各地要根据实际,依靠现有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增加必要人员、给予必要经费保障的基础上,承担起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经办业务。乡镇(街道)劳动保障站要配备专职人员,村(社区)要落实代办员。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
  21、工作职责。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当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各乡镇(街道)负责辖区内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落实。各社区、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本社区、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管理协调和监督检查。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辖区内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管理协调、监督检查和具体工作的实施。杭州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业务的规范和指导;各区、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辖区内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养老保险待遇的计发及日常管理工作。
  杭州市财政局负责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财政承担费用的划转进行检查指导,确保准时到位,并做好基金管理使用的督查工作;杭州市主城区区级财政部门要协助做好基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和财政负担费用的划转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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